报告求职经历
新流程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保所,在信息采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领和发放等关键岗位均采取“双人双岗复核制”。也就是说,同一环节的工作,必须两个人在同一天分别进行操作后结果一致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工作,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和资金的安全性。
还需要注意的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每月向社保所如实报告本人的求职经历、就业状态和培训等情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如果没有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将按相关规定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不按规定提供材料
单位将担责
新政策规定,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应该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后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档案及材料送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以便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所需材料,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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