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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拟分三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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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原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与国家、广东规定不一致,需要修改。深圳市人社局草拟《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代拟稿)。

  深圳原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与国家、广东规定不一致,需要修改。深圳市人社局草拟《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代拟稿),昨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分三段重新认定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市民可将意见或建议发送电子邮箱(zhywc@szsi.gov.cn),征求意见时间6月10日截止。

  深圳1997年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国家1999年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广东2002年实施《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国家和广东省的失业保险条例均是按参保人缴费年限计算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而深圳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按连续工作年限计算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国家《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与其抵触的地方法规必须修改或废止。因此,市人大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今年1月1日实施,同时授权政府在实施后6个月内制定配套规定。为解决深圳原失业保险条例按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待遇与国家、广东按缴费年限计算待遇不一致的历史遗留问题,因此草拟《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

  第一段

  国家出台《失业保险条例》之前,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深圳1997年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国家1999年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市社保局拟放宽到按国家实施《失业保险条例》的时间,对于深圳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1999年国家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时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其在1999年1月22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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