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失业保险条例》后至2013年之前,职工在深圳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根据该规定,深圳按连续工作年限计算失业保险领取期限。由于原条例规定本市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且只有本市户籍人员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贯性,《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对本市户籍职工在1999年1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参加任何一项社会保险、不管实际缴费年限均认定为连续工作年限,也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对于非户籍员工,《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未将其纳入参保范围和享受待遇的范围,因此非户籍员工从2013年起按其参加深圳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第三段
2013年深圳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后,按规定以参保人参加深圳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国家《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颁布实施后,对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的缴费年限转移时如何处理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无论深圳户籍人员还是非户籍人员,只要是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从市外转入深圳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深圳均予以认可,可与在深圳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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