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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调整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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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沈阳市区域化调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断增加及医疗保险分支机构的成立,结合实际情况,规范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管理业务,日后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主要服务的单位参保业务是在和平、皇姑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和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和平、皇姑区的灵活就业参保业务人员。

  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表示,随着沈阳市区域化调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断增加及医疗保险分支机构的成立,结合实际情况,规范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管理业务,日后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主要服务的单位参保业务是在和平、皇姑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和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和平、皇姑区的灵活就业参保业务人员。

  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关于沈阳失业保险金最新调整

  从今年7月1日起,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将执行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新政策,失业人员每月最多可领失业金720元。6月30日,记者从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沈阳市政府决定对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

  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最新政策指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蒲河新城、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80元调整到63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660元调整到720元。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00元调整到52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60元调整到600元。

  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相关人士介绍,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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