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加强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研究和立法工作。成立专门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工作小组,主要借鉴职工失业保险的研究方法,对大学生失业保险的缴费金额、保险金额、给付方式等进行严格的测算,找出适合的标准。重新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将大学生失业保险列入其中,对享受资格、享受待遇、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大学生失业保险应属于自愿性保险。大学生基本没有收入,每个大学生的就业能力与承受风险的能力也不同,一些大学生可能认为自己不需要失业保险,强制性保险会对他们产生消极的影响,所以,采取自愿性保险,更易被大学生所接受。同时,如果毕业生成功就业,学生自行缴纳的个人账户部分应计入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这样有助于提高大学生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
第三,建立全国联网的大学生失业保险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详细记录大学生的缴费、贷款、是否就业等情况。大部分大学生毕业后会选择新的城市工作,建立全国联网的大学生失业保险信息系统,有利于劳动就业机构及时查询毕业生就业情况,防止毕业生骗保,同时,有利于个人账户基金转移。
第四,防范大学生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监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大学生毕业后为了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故意不去找工作的道德风险。对于未就业毕业生,监管部门应做好调查,查明其未就业原因,对可以就业但未就业的毕业生不予发放失业保险金。将失业保险缴费贷款记录录入大学生的诚信系统,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并进行重点教育,督促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贷款。为防止大学生就业后仍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要及时汇报大学生就业情况,录入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对于失业保险贷款情况,用人单位也要加强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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