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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失业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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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如何确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如何规定的?哪些失业人员可以申请生育补助金?失业保险金在什么情况停止发放?什么情况下,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可以保留?

  问:什么情况下,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可以保留?

  答:自1999年1月1日起,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

  问: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如何赔偿?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问:哪些失业人员可以申请生育补助金?

  答: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有一方失业的,失业一方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问:失业保险金在什么情况停止发放?

  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失业登记机构注销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从业证照的;3、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失业登记期满,未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的;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6、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7、入学、应征服兵役的;8、移居境外的、户口迁出本市的;9、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10、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11、死亡和依法宣告失踪的;12、连续3个月未与失业登记机构联系的;13、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4、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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