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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再次上调失业保险金 每人每月再涨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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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山东济南市社保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济南市自今年7月1日起,再次上调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失业保险待遇没有次数限制,每次失业后根据其新的缴费时间确定其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

  二、医疗保险待遇保证失业人员失业期间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其遗属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丧葬补助金标准,从2003年9月起,每人按1000元的标准执行。抚恤金标准,按10个月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四、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持失业登记证明、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从医疗补助金支出项目中列支。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依据手术状况,分别按1600元(顺产)、2000元(阴式手术产,俗称侧切)、3800元(剖腹产)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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