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免费创业培训,培训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创业补贴标准。
(三)将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扩大到所有曾经参加过失业保险的登记失业人员及为正在参加失业保险的在职职工提供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补贴。
(四)对曾参加失业保险,现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失业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五)对小微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6个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减轻小微企业创业成本,用社会保险的连续性促进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六)将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补贴等纳入支出范围。
(七)统一农村户籍职工和城镇户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政策,统筹城乡就业,切实保障农村户籍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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