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办理失业保险待遇业务程序
一、申领程序
(一)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应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档案和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失业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须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四)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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