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是指对领取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也是新增措施,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的,将可以申请领取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须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新《条例》增加就业鼓励措施
《条例》规定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过具体的计发标准还未确定。
新《条例》统一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在失业保险政策上实现均等化。
此外,新《条例》增加了就业鼓励措施,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领取地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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