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金融危机影响,许多职工无奈面临失业和终止劳动关系。但许多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领取补偿金后,却忘了申请领取“失业金”。昨日从天津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获悉,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否则,几千元的失业保险金将白白损失掉。
解除合同60日内办申领手续
据了解,享受失业保险金需满足4个条件,即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失业时,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对符合申领资格的,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确认后发放《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由用人单位交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就失业证》、身份证、《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和《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自确认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最多可领两年
目前,本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发放标准为52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发放标准为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