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可享补助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可享受自谋职业补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的;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对符合规定的人员给予三项补助,即不超过3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职业培训费补贴、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的,可同时申领剩余月份的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金。
对于自谋职业补助费、职业培训费补贴、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失业人员仅享受一次。2008年7月1日前已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的失业人员,再次实现自谋职业的,不再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