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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职工追讨11年终获赔偿失业金1628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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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彭先生,在1999年时工作单位因被政策性撤销而“莫名丢失”的劳动关系。为此,他11年多一直奔波于各有关部门之间。最后,彭先生获得基本生活费、养老保险费、安置费以及双倍失业保险赔偿金等共计162854元。

  脱钩改制后“失业”

  彭先生于1997年5月调入审计局审计师事务所,月工资735元。1999年3月,该所被政策性撤销,彭先生“失业”。11年来,彭先生多次到审计局要求落实劳动关系,补缴养老保险,补发工资,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事务所终止或被撤销,其员工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由挂靠单位解决或在事务所财产清算中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亦明确规定:

  对不能按要求脱钩改制而终止或被撤销事务所的在编人员,由挂靠单位安排,如因挂靠单位机构调整等原因造成这部分人员下岗或自谋职业的,由挂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按规定支付安置费用,所需费用,由挂靠单位解决或在事务所财产清算中解决。

  彭先生认为,根据以上规定,审计局是为他缴纳养老保险金和补发工资的法定义务单位。

  追索双倍“失业金

  2008年11月17日,在彭先生的多次申诉下,审计局作出了处理意见:

       1999年1月审计事务所撤销后,彭先生已由单位人变成社会自然人,因其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能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续交保费,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的交接手续,由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所和社会劳动保险所协商办理。

  根据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开始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彭先生是1999年1月以前失业的,其失业保险待遇如何落实没有具体的政策规定,要求补办失业保险金没有政策依据。

  彭先生不服处理意见,遂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9年6月24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审计局的处理意见,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行政复议决定并没有得到落实,彭先生只好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确认其与审计局存在劳动关系,并补缴单位应缴的养老保险金、补发1999年4月至2010年3月的工资、支付安置费以及双倍赔偿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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