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维权得“说法”
仲裁委认为,南丹县审计师事务所被撤销前隶属于南丹县审计局,审计局是其直接主管部门。彭先生是正常手续调入该所工作,并一直接受审计局正常的干部年度考核和正常的工资调整,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人事关系。
审计局至今没有提供对彭先生的劳动人事关系履行脱钩安置手续的任何证据,彭先生与该局仍存在法定的事实劳动人事关系。彭先生所申请事项涉及安置、工资、社会保险等内容,符合《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规定的仲裁受案范围,应依法予以受理。
仲裁庭审理查明,事务所被依法撤销后,审计局未对彭先生进行安置,也未解除与其的劳动人事关系,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属于连续侵害彭先生的权益。彭先生要求补发工资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有关规定,审计局应当依法给付。
11月30日,仲裁委依法做出裁决:由审计局支付彭先生基本生活费103516元、安置费9187元、双倍失业保险赔偿金16611元,并按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核算结果为彭先生补缴2001年1月至2010年10月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33540元;从审计局兑现待遇之日起,双方的劳动人事关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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