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9日,深圳市户籍职工宋先生前来本报投诉。他说,他今年49岁。以前在一家运输公司担任驾驶员,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好,2003年,运输公司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以后,他即为老板开车,维持家庭生活。2006年10月,朋友推荐他到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上海经营部开车时,他当时开心地认为,自己的苦日子熬出头了,哪知道,这一切都因为用人单位的一声口头通知而改变。
工作四年未签合同
宋先生说,他2006年10月来到这家用人单位的原因,是因为朋友所在的租车公司借了车给这家用人单位,这家用人单位租车后,老板急需一名驾驶员,所以,他就有了这个机会,进入到这家外资企业。
进入这家用人单位后,他向领导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并询问了工资何人支付,劳动合同与谁签订的问题。这家用人单位的领导告诉他,他可以自由选择,既可以与“利乐”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租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他仔细想了想,觉得自己是在“利乐”上海经营部工作,服务的对象是这家单位,还是与这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妥。便将自己的想法告诉给这家用人单位领导。
这家用人单位的领导同意后,又说,他们“调”劳动合同文本很麻烦,所以,这事要过一段时间再说。他心想,既然用人单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这家用人单位还是著名的外资企业,说过的话肯定是算数的,便同意了。
哪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一拖数年,直到最近这家用人单位让他回家待命,劳动合同还是没有签订。
社保至今未缴纳
宋先生说,他在这家用人单位工作了近4年,但这家用人单位从来没有为他缴纳过一分钱的社会保险费。长期以来,因企业未给他缴纳社保费,考虑到自己的年龄日渐增大,他郁闷之极。
进入这家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与他谈妥,月薪为2500元。但是,因工作之需,他经常要加班加点,企业却没有按他的月薪结算加班费,而是按10元一小时与他结算的。长年累月,这家用人单位少付了他不少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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