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就不用缴保险?
“正式工”、“临时工”一视同仁
2004年6月,经人介绍,来自安徽的韩富平(化名)到南京一机械加工厂当临时工,因为工作认真,单位一直留用。今年2月,因为突发阑尾炎,韩富平去医院看病时发现单位一直没为他缴社保,手术的两千多元医药费只能自己掏。“6年了,我把青春都给了工厂,为什么不给我办社保呢?”韩富平找厂领导理论,得到的回复是:“身份是临时工,并不是正式员工。”“我好歹也是高中毕业,报纸电视看了不少,把我打入另类职工的名册,是不对的。”韩富平把工厂告上了劳动仲裁庭。
劳动仲裁员分析,《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职工只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之分,并无“正式工”、“临时工”之分。因此该单位必须为韩富平缴纳社会保险,并从他进单位之日起补缴。
解除合同后,赔偿金怎么算?
按实际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避免双倍工资的处罚,有不少用人单位纷纷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朱杰(化名)是于2008年才与电子配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今年9月,公司向朱杰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朱杰对此并无异议,但是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双方对入职时间发生了争议。单位拿出劳动合同说,他只在单位干了3年,但是朱杰认为自己实际工作了8年,前5年并没有签合同。
在劳动仲裁庭上,朱杰拿出了一个很有力的证据,一本已经泛黄的入职培训通知,上面有他的名字,这让单位傻了眼。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为此,裁定必须给8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员分析,关于劳动者入职时间举证,首先看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但也不能说明这就是劳动者的实际入职时间,这需要结合相关证据进行认定。去年处理案件中,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由于人力资源管理操作流程上的繁琐或是用人单位故意拖延,出现了劳动者在入职报到很长一段时间后,用人单位不与其签劳动合同、办社会保险的现象。
劳资双方因赔偿金引发的争议还体现在:不少用人单位认为赔偿金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计算,之前不适用。为此,日前出台的江苏《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明确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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