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加班”,有加班费吗?
工作不定时,没有
孔先生是南京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同时又是公司的营销负责人,负责公司销售业务。2010年4月,他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年薪30万。今年6月,孔先生辞职跳槽,向公司要1年的加班费,他说为了完成销售任务,需要经常到各地出差或者在南京本地寻找或考察项目,在这一年里,他几乎每个工作日都要加班,有时加班时间甚至长达5至6个小时。节假日也从来没休过。为此,孔先生向公司索要5万元的加班费。公司与他发生了争议,认为正是因为他职务和岗位的特殊性,公司对其不考勤,且每次出差计划,包括出差的地点、出差时间和出差内容,均由他自行安排。
劳动仲裁员认为,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加班工资争议在去年也出现了不少。因为高管的工资本来就高,因此他们要的加班费也较高,动不动就是上万元。但是要注意的是,在庭审中,用人单位在答辩中,都经常表明高管的工资里已经综合考虑进了因为付出较多的超额劳动,其工资要比普通员工高出很多。《指导意见(二)》也明确,用人单位虽未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手续,但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点,依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制进行计算,可以认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对其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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