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万人10月起补缴社保基数差额
由于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7月正式公布,比往年“迟到”了3个月,直接影响到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市社保中心昨天公布了今年4至6月各项基数差额补缴和补发待遇的具体方案,从10月8日开始办理。据悉,这是本市首次出现集中补缴。凡是缴费基数低于今年下限、高于上限11178元的参保人员,均在此次调整范围内,约涉及300多万人。
补缴方案
三类人群需补缴
“总体来说,并非所有参保人员都在此次补缴之列,缴费工资在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和2009年缴费基数上限11178元之间的,均不必调整。”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类人群:
1、在职职工:
需补缴范围:在用人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11178元的缴费人员。
补缴标准: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缴;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失业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缴;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农村劳动力2422元(含社区专职)的,应按1615元、2422元标准补缴;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生育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缴;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缴;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1178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2111元标准补缴各项社会保险。
2、灵活就业人员:
需补缴范围: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北京市职工社平工资、社平工资70%、社平工资60%、社平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员。
补缴标准:养老、失业原按1490元缴费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缴;养老、失业原按2236元缴费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缴;养老、失业原按3726元缴费的,应按4037元标准补缴;基本医疗原按2608元缴费的,应按2826元标准补缴。
3、其他人员:
需补缴范围:在街道社保所按照月平工资40%、月平工资70%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人员。
补缴标准:养老、失业原按1490元缴费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基本医疗原按2608元缴费的,应按2826元标准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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