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京籍职工本月起参保生育险20日前由单位缴纳
北京市生育保险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由此,在京企业的非京籍职工,乃至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将获得生育保险所规定的生育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而且生孩子时就可即时享受。
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两项政策调整之后的业务操作细则。同时要求用人单位须在本月20日之前到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外地户籍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的职工为新参保范围。
同时,按照新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要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市人社部门强调,工伤、生育保险均为单位缴费,个人无需缴费。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也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此前,只有本市户籍职工才享受这两类险。
市人社局要求,今年1月1日前已参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职工,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新纳入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需补缴相应的工伤、生育保险费,并依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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