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社保:事业单位中途离职可一次性缴费参保
广东社保新政破解事业单位养老难题
中途离职可一次性缴费参保
羊城晚报讯记者马汉青、通讯员粤仁宣报道:广东填补养老保险制度空白又出重大举措!记者9日从省人社厅获悉,广东出台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问题有关规定,原来在各级机关和属于事业单位的学校、医院、研究所单位等中途离职的人员,可以按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解决“净身出门”难题
据了解,我国还没有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实行退休制度,如果属正常的组织调动,其养老关系可以与社保衔接,但如果是辞职、犯错误被开除等原因中途离职,则结果将是“净身出户”,他们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的缴费年限只能从“零”开始计算,对于年龄偏大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由于缴费年限短而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难以获得养老保障。并且,在国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前,这类人员还会继续存在。
而与此比较相似,过去一些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也存在难获养老保险的问题,2008年3月,广东出台政策,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解决“早期离企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至今已办理的人员达到30万人。在“早期离企人员”养老保险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以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求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的愿望十分迫切。为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后出台。
需同时符合四项条件
据介绍,该政策适用本省户籍,且同时符合全部四项条件的人员:一是离开时间条件。在1978年6月1日《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实施以后离开的人员;二是单位范围条件。包括广东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三是身份条件。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固定工。对于原单位是我省原海南岛行政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现为广东户籍的人员,可参照执行;四是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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