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根据】
我国《最高人民事院关于审查处理个人生命损害赔偿案件适合使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讲解》第一2条规定:依法应该加入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主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意外遭受个人生命损害到,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向人规定公民和法人财产关系的法律院起诉烦请雇主单位承当有关民事的补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办理。因雇主单位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个人生命损害到的,补偿权益人烦请第三人承当补偿责任,人规定公民和法人财产关系的法律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发生工伤意外,归属雇主单位责任的,身体受损职工应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不可再通过有关民事的官司获致两重补偿,但假如劳动者受到的工伤,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径造成,第三人不惟不可蠲免有关民事的补偿责任,雇主单位还要按《工伤保险条例》付出工伤赔偿。
本案袁某与汽运企业存在劳动合约关系,其在劳动的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其主要责任在于对方司机,即是由第三人的侵权造成了袁某的损害到,因为这个袁某既可以要求工伤补偿,也可以要求交通意外补偿。因为这个,劳动者在获致侵权人的补偿后,可以另行获致工伤补偿。故法院审理决定由原被告人向原告付出工伤补偿款45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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