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权力规定我不能结婚生孩子吗?这样的规章制度合法吗?”
“当时单位也同意我请假,手续也齐全的,怎么能单方面给我停交社保呢?”
带着委屈和不平,小蔡找了工会寻求援助,王露莺跟进了这一案子。王露莺说:“当时,单位代表律师很强硬,坚持是小蔡违反劳动合同在先,拒绝调解,更拒绝赔偿。”而且,在劳动合同这件事上,单位也很有“技巧”,签了劳动合同后,把本应给员工的也收回了。
王露莺通过周旋、争取,要到了劳动合同,上面的确有“不得结婚生育”的约定。
律师:“不能结婚怀孕”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针对企业代表律师的振振有词,王露莺一一进行了驳斥:
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能否规定禁止或限制女职工生育权利?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不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而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虽然说是劳动合同双方自愿签订的,但条款客观上限制了小蔡的生育权利,违反法律精神。因此,这一条对小蔡不具法律约束力,单位不能基于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同样,企业的规章制度,虽然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但因违反法律,这一条款也是无效的。
经过劳动仲裁、庭审,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1.企业同意一次性支付蔡某生育医疗费、产假工资、病假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2000元;2.企业与小蔡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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