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就“深圳发展银行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接受媒体采访时,否认社保部门不作为,同时认为企业压缩“社保成本”并不是个案,而是一个社会现象。他呼吁市民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法定时限而不受法律保护。
黄险峰还透露,社保部门也在考虑在修订养老保险条例时,改变目前以员工实际月工资总额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模式,未来可能由政府公布一个能够保障市民基本养老需求的区间,在这个区间内,由企业和员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政府将由“管点”变为“管区间”。
焦点1
员工投诉遭遇查处难
回应:投诉案须在法定时效内处理
黄险峰说:“接到深发展员工投诉后,局领导带队与深发展协调就不下3次,接访深发展员工投诉的登记记录也不下十次,而且给每个员工都建立了档案,并下了处理决定书。”
黄险峰表示,社保部门有义务保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违法企业依法处置,是社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只要员工投诉的企业存在社会保险违法行为,我们一定处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出现一宗未处理的在法定时效内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信访投诉案件,但执法的过程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
目前,深圳发展银行的上访员工提出的具体诉求,是希望补缴10多年的养老保险费,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也就意味着对于超过两年的违法行为,社保局是难以查处的。因此,《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条特意提醒参保人:“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黄险峰说,深发展投诉员工均在2003年或更早之前离职,从离职之日算起,到向社保局提出投诉,投诉时效已超过两年。黄险峰呼吁广大市民群众,及时查询自己社保缴费情况,发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在法定时效内到社保部门投诉企业的违法行为。
焦点2
深发展案能否按“个案”处理?
回应:企业压缩“社保成本”是社会现象
黄险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在企业和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过程中,部分企业希望通过少缴社会保险费,压缩“社保成本”而减少开支,获取更多的利润;员工也可以每月少缴养老保险费而多拿工资。
“所以深发展案并不是个案,而是个社会现象。”黄险峰说,目前,我市处理的有关企业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信访投诉案件,大多属于当时工资待遇较好的企业与个人,他们当时拿了相对较高的工资奖金,却没有履行按高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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