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控制行业收入差距。根据2009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收入最高和最低行业的差距达11倍。这是一个相对保守的数字,但即使是这个数字也大大高于国际的平均水平。例如,2006—2007年最高和最低行业工资差距,日本、英国、法国约为1.6—2倍,德国、加拿大、美国、韩国在2.3—3倍之间。考虑到我国行业间工资差距的垄断因素,“十二五”期间应重点控制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在这个前提下有可能将行业差距缩小到7倍左右。
3.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例。从国际经验看,工业化中后期的中等收入群体在40%—45%左右。目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比例大概为23%,大大滞后于工业化的实际进程。建议“十二五”期间以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为约束指标,5年后使中等收入群体达到33%。这样,2020年就有可能达到40%,逐步接近中等收入国家水平。
三、确立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制度
确立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制度既是完善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基础保障。例如,城乡差距的不断拉大,不能不说与农村土地财产权的制度不完善直接相关。明确将确立财产权保护制度作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对稳定社会预期,营造公平分配社会环境意义重大。建议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加快财产权制度改革。
1.进一步提高私人财产权保护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依照国际惯例,明确将私有财产权纳入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加大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力度。
2.加强和完善私人财产权相关的行政立法。应当严格按照《物权法》清理、修改和规范不利于私人财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使各类行政条例都能够体现强化私人财产权保护的要求。
3.完善关于征收、征用私人财产的相关法律制度。设置严格的征收、征用原则和程序。通过相关立法,明确界定因公共利益征收征用私人财产的范围,在征收、征用私人财产中实行公民参与制度和听证制度等,避免因不规范操作侵害私人财产权。
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收入分配的透明度
无论是提高居民收入水平,还是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确立和保护财产权,都有赖于财产公开和透明有序的收入分配秩序。“十二五”把确立财产公开制度和透明有序的分配秩序作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将大大提高整个国家在收入分配领域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中长期收入分配治理奠定重要基础。
1.在灰色收入产生的重点领域实行阳光工资。“十二五”时期,在完善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清理、规范各类津贴、补贴,提高收入透明度。全面实施阳光工资制,取消实物分配,消除灰色收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机制,尤其是取消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的福利住房分配制度。
2.建立法制化的财产申报制度。健全以权力监督、行政监督为主,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为辅的多层次监督体系,加大对公务员财产的监督力度。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在全社会实行财产公开和申报制度。
3.实现财政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透明化。实现财政预算的公开化、透明化,加强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计和监督。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公开化、透明化,包括国有金融、国有工商企业财产财务状况、预算都应当向人大报告,并接受人大的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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