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保法》规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沈阳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新参保单位或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手续后,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符合生育保险规定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和生育生活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只享受医疗费补贴待遇。
已随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退休人员,其单位破产或以销号方式转制后,按照政策一次性趸缴10年医疗保险费的,其退休人员仍可享受生育保险的医疗费补贴待遇。
沈阳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妊娠分娩、引产、流产的女职工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参保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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