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0日,中山市政府颁布了《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山市农村养老保险正式铺开。《办法》规定了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对象和年龄、缴费标准和方式、养老金的计发方法等内容,本报第一时间对《办法》进行解读。
对象和年龄:三类人适合参保
《办法》第三条规定,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3种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适合参保:
(一)未进入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18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
(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以上的未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
(三)符合(一)、(二)款年龄规定的成建制农转非居民。相应的,农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明确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法》还指出,农民中应征服兵役和在校学生暂不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对参保人员的管理以村(居)民委员会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参保单位,负责确认参保村民的身份并统一组织参保。《方法》第六条规定:凡确定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其在册应参保人员必须全员参保。这说明,农村养老保险实行的自愿参保原则,是针对村集体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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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500元、300元两种基数择一执行
农村养老保险实行两个参保缴费标准,《方法》实施的第一年的月缴费基数分别为500元和300元。缴费比例为16%,其中单位负担8%,被保险人负担8%。同一参保单位只能选取其中一个缴费基数执行。基数和比例可根据上年度农民收入的增长水平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调整。享受农保待遇的条件是到退养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对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实行“延续缴费,推迟享受”的做法。
针对不同年龄的三类人有不同的缴费方式。我们将三类人分别称为“老人(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中人(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但已满45周岁、女未满55周岁但已满40周岁)”、“新人(参保时男年满18周岁未满45周岁、女年满18周岁未满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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