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农保实施的过程中,要充分考察新农保与家庭养老之间的动态关系,使二者协调发展。
必须指出的是,新农保制度与农村五保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家庭养老三个方面的整合或协调应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以促进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优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体系,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效率。
四、如何处理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间的关系
从近期看,在我国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中,很多农村人口转变为城镇人口,对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提出了迫切要求。从长期看,为了促进城乡居民享有公平的养老权益,应该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努力建构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面对城乡二元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改革,应该为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奠定基础。
《指导意见》指出,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决定,政府补贴分为中央政府补贴和地方政府补贴。
尽管《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制度的责任主体为个人、集体和国家,但考虑到我国很多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集体经济实力有限的现状,新农保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参保者个人。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责任主体为国家、企业和个人,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为参保者缴纳养老保险费方面,国家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为做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供财政支持等方面。
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责任分担结构有差异,这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设置了障碍,不利于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因此,在新农保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或发展过程中,应该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衔接,并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奠定基础。
此外,在新农保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农民工养老权益的维护。尽管当前政府尚未出台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但全国很多地方根据国务院于2006年发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制定了本地区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为数不少的农民工参加了其工作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很多农民工由于劳动能力下降,纷纷返乡养老。
在新农保制度实施之际,应该充分考虑到已参加工作地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与新农保制度的转移接续,出台相关措施,有效维护返乡农民工的养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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