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症结】 一些地方出现过骗养老金、骗医保费的现象,在行政处罚时,却只能要求退回诈骗资金。
胡晓义表示,社会保险法立法过程中,各方面都高度重视基金安全的问题。在最终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中,专门单列一章,即第十章,就此做出详尽的规定,是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这三方面构建了一个社会保险的监督体系。
其中,在社会监督方面,第八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统筹地区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来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这个监督委员会汇报情况。
这是非常好的决定。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实和基金的安全,必须有全社会的共同监督,才能真正提高它的安全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公开、透明的制度是最好的安全阀,是用阳光来杀虫和防腐。
对于骗保行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现在法律给了行政处罚充分的依据,应该说是很有威慑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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