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缴费。
养老保险建城乡衔接机制
新政策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农转居(非)时,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分别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转居后从事个体、自由职业的人员,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
已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将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全部划转到其户口所在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建立个人账户,享受按月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实现城乡保险的相互衔接。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
新政策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以区县为单位进行核算和管理。
区县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账户,负责基金的管理;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农保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支付。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此外,各郊区县应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待遇调整储备金、财政补贴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管理机构不再提取服务费
新政策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不再提取管理服务费,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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