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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家口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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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北张家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张家口出台养老金调整方案,再次提高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2010年12月31日以前河北张家口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人员 (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 〔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包括: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已到达退休年龄,但由于欠费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但批准退休时间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的人员。

  占2010年病退指标,2011年办理病退手续,批准退休时间为2010年12月的人员,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进行补调;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因工全残人员,现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津贴高于养老金的)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列入此次调整范围;按“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五七工”、“家属工”,按退休人员列入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不包括离休干部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 〔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以及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统筹享受事业单位待遇的退休人员。

  普调的三项待遇人人享有普调包括三项: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五七工”、“家属工”普调标准按退休人员对待。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4%调整时,基本养老金标准包括2010年12月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月支付的统筹项目内所有费用(不含冬季取暖补贴、工伤退休人员护理费)。

  ☆退休人员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按缴费年限调整时,1995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补缴到15年的,补缴的年限应计入调整待遇的缴费年限。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不计入调待的缴费年限。“五七工”、“家属工”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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