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苦边远地区退休退职人员(含“五七工”、“家属工”)
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仍按2009年2010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时确定的范围和类别执行,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在外省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工作)10年以上或在我省艰苦边远县区工作10年以上,后转业、复员(调入)到张家口非边远县区或由我省艰苦边远县区调入张家口非边远县区工作的,不能按外省艰苦边远地区或我省艰苦边远县区特调基本养老金。“五七工”、“家属工”类别按办理补缴手续所在县区的类别确定。
■待遇偏低退休退职军转干部
列入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企业军转干部,先按以上政策(含普调、特调。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待张家口调待工作结束后,确定了2011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企业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再从2011年1月1日起进行补足。
■因工全残退休人员
因工全残退出工作岗位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因工全残人员,现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津贴高于养老金的)或基本养老金的,按以上政策调整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足145元的,补足到145元。
■低收入群体
☆2010年年度内年满70周岁即1940年12月及以前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按以上政策调整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650元的退休人员补足到650元;按以上政策调整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500元的退职人员,补足到500元。
☆2010年12月31日前满70周岁及以上即1940年12月及以前出生的“五七工、家属工”。高标准缴费的,按以上政策调整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650元的,补足到650元;低标准缴费的,按以上政策调整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520元的,补足到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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