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其中“文革”(1966年5月16日)前进入国家计划统一招生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且在2000年底之前退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注:“文革”前(1966年5月16日)进入国家计划统一招生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且在2000年底之前退休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人员,由企业或档案托管部门填写《信息更改表》并携带职工档案及入学相关手续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予以认定。经认定合格的从2011年1月起补发相应待遇。
2.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2010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4.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
例1:张先生1929年出生,1950年参加工作,1989年退休。此次上调基本养老金为228元。其中1953年前参加工作每月增加88元,工龄工资80元,80周岁以上60元。
例2:1951年出生的赵女士,1970年参加工作,2001年退休。那么,此次赵女士的上调基本养老金为147元。其中1954年1月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每月增加83元,工龄工资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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