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后申领待遇过程中去世可全额退款
按照之前的相关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条件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于这部分参保人员来说,等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较长。
于近日印发的《通知》规定,继续缴费的参保人可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缴清全部费用后并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将从缴清费用后的次月发放,不受申领和经办时间的影响。
这意味着,符合一定条件的参保人在2011年2月份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并申领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保险金将在当年3月份发放。
符合一次性趸缴条件的人员先向继续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审核通过后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
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一般年龄偏大,可能出现部分人员在缴费后申领待遇过程中去世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情况,《通知》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可全额退款,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次性趸缴费基年递增比例为5%
按照规定,继续缴费人员按照所在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国家和省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不高于20%。
基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因素,一次性趸缴的费基需要每年递增。据《广东省统计年鉴》统计,近几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10%左右。
据介绍,为了适当减轻申请一次性趸缴人员负担,参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属国有劣势企业分流职工生活费发放管理办法》(粤劳社〔2003〕149号)中关于趸缴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一次性趸缴的费基每年递增比例调低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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