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监管自身建设
1.探索适合农业保险特点的外部监管方式。结合农业保险技术操作特点,切实增强外部监管方式的针对性;督促保险公司建立相关要件能够相互牵制与相互制约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案卷,增强对案卷资料的分析判断能力。
在保险公司改进农业保险计算机系统的基础上,依托系统开展外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监管效率;大力推行财政“一卡通”这一普及率较高的农业保险赔款支付手段,减少资金流转中间环节与现金发放规模,实现对农业保险赔款资金全程跟踪监管。
2.填补农业保险领域专门法律法规空白。有关部委加快农业保险领域立法工作进程,及早出台《农业保险法》或《农业保险条例》,明确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功能性质、经营范围、机构资质、罚责等事项,对农业保险外部监管给予法律授权,奠定外部监管工作法律基础。
3.构建关键部门牵头的多部门合作监管格局。
鉴于农业保险具有复杂性、多样性、技术性与社会性交织的特点,加之组建一个农业保险专门监管机构成本偏高,且在既有行政框架下成立新机构难度颇大,应建立由关键部门牵头的多部门分工合作的监管新格局。
比较其他部委,保监会履行农业保险监管职责具有更强的专业性优势,更加主动的作为意识。
首先,应明确赋予保监会牵头农业保险外部监管的职责权力。
其次,由保监会牵头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成立全国农业保险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或农业保险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