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获悉,为切实维护“断保”职工的社保权益,烟台出台政策,对于缴纳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职工,允许在2010年11月30日前补缴1998年1月后的“中断部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断保”影响退休待遇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职工在职期间,由于换工作、失业等各种原因,某段时间社保出现中断缴费(“断保”)的情况比较常见。根据目前我省实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退休时的养老金高低与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历年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及退休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有关。
因此,职工在职期间如果出现“断保”,退休时养老保险的累积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便会受到影响,如果“断保”时间太长,则会对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造成较大影响。
“断保”接续的具体规定
根据政策规定,此次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范围是:缴纳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职工,但不包括欠费企业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下列办法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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