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险种只限“养老保险”
此次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允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一个险种,不能同时补缴医疗、失业等险种。根据职工本人意愿,可补缴全部“断保”期间,但不能早于个人最早缴费时间;也可根据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补缴部分“断保”年度,但最早不能早于1998年1月。补缴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补缴基数二选一
在补缴时,职工可以从烟台对应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和“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中“二选一”,作为补缴年度的缴费基数。但对于补缴年度职工存在缴费记录的,以该年原缴费基数为补缴年度的缴费基数。
补缴的缴费比例执行对应年度城镇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收取本金外,还按规定收取利息,但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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