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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被征地人员的社保费如何转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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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出台,细则明确指出被征地人员的社保办理问题,而通过对部分热点问题和案例的分析,更能直观的了解被征地人员的社保费的转缴纳相关手续。

  问: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办理补缴社会保险时间?补缴后能否继续领取生活补助费?

  答: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受理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个人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在申请补缴的当月,停发生活补助费。

  问:以往被征地人员老年困难补助待遇如何计算?

  答:老年困难补助待遇标准=290元-[(原一次性领取的保养金、自谋职业费、劳动力安置费、养老保险待遇-10000)/180]。每人每月领取困难补助待遇低于150元的,补足到150元。

  【案例】

  案例一:张先生属于新增被征地人员,2011年2月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之日年满40周岁,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如何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1996年3月至2011年2月缴费年限,累计15年。失业保险补缴2001年7月至2011年2月缴费年限,累计9年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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