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关于本市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2.《关于结算2000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
3.《关于试行补充保险个人帐户和补充养老金发放实施社会化管理的通知》
二、办理条件
已参加本市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人员有以下情况的可申请办理终止手续:
1.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储存额应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能一次性领取;
2.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死亡后,其个人帐户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储存额,由其生前指定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
3.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出国、出境定居或迁居外省(市)可提前支付;
4.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遇到特殊重大困难时(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患重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支付。
三、办理凭证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养老人员养老金核定表》;
3.出国、出境定居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表》;
4.死亡:继承人的书面申请,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应出具公证文书或有效证明(有效证明指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警署或居住地区街道等一级组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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