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迁居外省市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6.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
7.须填写《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终止申请表》。
四、受理部门
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由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服务科补充保险结算岗位负责办理。
五、受理时间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服务科补充保险结算岗位应在受理当日完成。
六、办理结果
审核未通过:承办人应签署意见,并写明理由,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管领导同意后,将材料退回个人,并告知理由。
审核通过:承办人审核确认,打印《补充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户个人帐户终止表》一式二份,并在“经办人”、“复核人”栏内分别盖章确认,一份交参保人留存,并告知个人可在办理变更当月的25日(或10日)以后,从本人(实名制)储蓄卡帐号中支取补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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