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办理转移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等资料,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内转出手续;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个人账户资金。
二、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
1.单位成建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转出前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单位投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二)失业保险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
我市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在转出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手续,到迁入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基本医疗保险
(一)从市级统筹区外转入。
1.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由市级统筹区外转入,并有个人账户资金转入,需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持原参保地出具《xx地医疗保险人员转移介绍信》等相关转移调动证明材料报区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科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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