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建设快速推进,社保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各类企业,从单位职工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从城镇扩大到农村,越来越多的人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
到2010年底,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2.57亿,与2005年相比,增长46.8%;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4.32亿,比2005年增长213.5%;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加上新农合,总人数超过12.6亿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达1.43亿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的参保总人数已超过12.5亿人次。
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十一五”时期,我国还着力解决了一批突出的历史遗留问题。中央财政安排509亿元资金,用3年时间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600万人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统筹解决了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200多万人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国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再就业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失业3项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国务院决定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些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逐步解决,为维护社会公平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待遇水平提高 基金规模扩大
“十一五”时期,社会保障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城镇企业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连续调整,2010年全国人均达到每月近1400元,比“十五”期末增长近1倍。新农保试点地区已有3400多万60岁以上的农民领取了政府发给的、每月至少55元的基础养老金。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由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提高到6倍以上,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年人均收入的6倍以上,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期初的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120元。这改善了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使更多的人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十一五”时期,我国社保基金规模也不断扩大,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加。2010年底,5项社会保险基金总结余22785亿元,比2005年增加16711亿元,增长275%。各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力度逐年加大。“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对职工养老、职工医疗、工伤保险和居民医保、新农保、生育保险的补助合计8733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支出6401亿元。我国在13个省份开展了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试点,推进现收现付模式向部分积累模式转变。社保基金规模的扩大,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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