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全市职工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
拟定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业工资收人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八)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综合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工作。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承办市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十)制定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办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工作。
(十一)制定全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承办市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工作。
(十二)制定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十四)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授权范围的部。省属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单位劳动行政管理工作。
(十六)指导各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直各部门的劳动保障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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