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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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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保证失地农民能够充分享受养老保险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宜昌市制定了相关条例。其中规定,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按本办法参保后,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终止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退还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和宜昌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以下称城区,不含夷陵区)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当遵循自愿参保、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和集体共同负担与政府扶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1982年5月14日后被征地;

  (二)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有《家庭土地承包合同》、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0.3亩及以下(含园地、鱼塘);

  (四)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

  (五)已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不需要统一安置。

  前款所称农民,包括承包经营宜昌经济开发区猇亭园区国有农用土地的居民。

  第五条 属本办法实施前征地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及其年龄,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时的在册农业人口及其年龄认定;属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征地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及其年龄,按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征地之日时的在册农业人口及其年龄认定。

  前款所称在册农业人口,包括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因婚育新增的农业人口,但不包括空挂户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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