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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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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保证失地农民能够充分享受养老保险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宜昌市制定了相关条例。其中规定,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按本办法参保后,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终止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退还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附件: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资金负担比例

  一、本办法实施前缴费资金负担比例

  年龄段缴费年限个人负担比例村集体负担比例政府负担比例

  男满60或女满55岁10年30%30%40%

  男50-60或女45-55岁15年35%25%40%

  男40-50或女35-45岁10年40%20%40%

  男30-40或女25-35岁5年45%15%40%

  二、本办法实施后缴费资金负担比例

  年龄段缴费年限个人负担比例村集体负担比例政府负担比例

  男满60或女满55岁10年50%20%30%

  男50-60或女45-55岁15年55%15%30%

  男40-50或女35-45岁10年60%10%30%

  男30-40或女25-35岁5年6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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