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倾斜调整。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另加200元。
1966年底前进入各类大中专院校学习,并于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另加15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每人每月另加120元。
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加12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每人每月另加80元。
4、对原工商业者倾斜调整,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另加60元。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原工商业者,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上述人员中,同时具备1、2、3、4款条件的,可以累加调整。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五、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调整标准:70元+本人2010年12月份应发退职生活费×10%(小数部分四舍五入,计算到元)。
六、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各地一定要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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