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弄假成真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案例】 某公司与郭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时,郭女士向该公司提出了一项要求:为便于其今后的居住和发展,希望公司能将签订合同的日期写前一年,并帮助提供补缴社保费等相关证明。
公司理解,由于当地政府规定,非本地户籍者必须在本地缴纳社保金1年以上才能享受按揭贷款购房待遇,近来提出这种要求的应聘人才比较普遍。郭某是个难得的人才,为将其留住,便接受了她的要求,并协助郭某办理。
谁知,郭某还没来得及正式上班,就在从公司回家的路上遭遇车祸并死亡了。不久,其夫以郭某属于工伤、公司未及时为郭某办理社会保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点评】 公司最终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公司提交给郭女士的用工证明、未缴费的说明、补缴申请等,不仅已经证明彼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表明公司已经承认错误在己并正在加以改正。
在公司不能以充分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只能以已有证据为准。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郭女士的死亡时间、原因与之吻合。再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公司必须承担责任。
为同学办“假社保”无端支付了双倍工资
【案例】 梁某和杨某是大学同学。梁某于大学毕业掘得“第一桶金”后,考虑自身的发展,遂想在杨某所在的城市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一套房屋。同样因当地政府明确规定,非本地户籍者,如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未满一年,不得办理按揭贷款购房。
为使自己符合条件,梁某便找到杨某,要求其承认其曾在杨某开办的公司工作过两年。杨某碍于情面,没有多想便照办了。梁某持补缴证明购房后不久,两人因其它原因闹翻,2010年9月,梁某以杨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收据等为证据,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二条分别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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