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案一类的劳资诉讼而言,劳动者的主要举证责任在于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又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之一。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工资等的举证责任则在于用人单位。正是由于杨某公司无法自圆其说,最终被判决败诉。本案告诉人们,帮忙必须合法,否则就得承担风险。
为自己办“假社保”遭遇索赔
【案例】 陈某系一家大型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负责产品研制开发工作,其于2009年元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即合同履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之内,不得在所在市范围内与该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否则需支付公司20万元违约金。
2010年9月初,陈某因急于在市区贷款买房,而自己又不符合“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遂找到在该市经营同样业务的好友帮忙,并以好友公司的名义及职员身份,为其补缴了社保金。
后陈某虽得到了政策优惠,却因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被公司要求支付20万元违约金,依据就是那家公司曾为其补缴过社保金的凭证。
【点 评】 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既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当然也是判断劳动者是否违约的重要证据。陈女士无法说清,也就只能说明具有兼职之嫌,即违反了竞业限制。
再一方面,《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即陈女士必须依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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