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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假社保竟无端赔了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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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应对住宅限购令,不少人都想出了社保补缴的方法。有些公司因帮朋友或新职工办理补缴手续竟无端惹来巨额工伤保险赔偿和双倍工资赔偿等等。

  就本案一类的劳资诉讼而言,劳动者的主要举证责任在于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又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之一。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工资等的举证责任则在于用人单位。正是由于杨某公司无法自圆其说,最终被判决败诉。本案告诉人们,帮忙必须合法,否则就得承担风险。

  为自己办“假社保”遭遇索赔

  【案例】 陈某系一家大型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负责产品研制开发工作,其于2009年元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即合同履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之内,不得在所在市范围内与该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否则需支付公司20万元违约金。

  2010年9月初,陈某因急于在市区贷款买房,而自己又不符合“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遂找到在该市经营同样业务的好友帮忙,并以好友公司的名义及职员身份,为其补缴了社保金。

  后陈某虽得到了政策优惠,却因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被公司要求支付20万元违约金,依据就是那家公司曾为其补缴过社保金的凭证。

  【点 评】 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既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当然也是判断劳动者是否违约的重要证据。陈女士无法说清,也就只能说明具有兼职之嫌,即违反了竞业限制。

  再一方面,《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即陈女士必须依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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