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地域保护问题。
《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而深圳立法将这些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主体限定在“本市户籍”,将大量在深圳工作的个体工商户等排除在养老保险体系之外,而这些人是最难获得深圳户籍的,深圳的这种做法不仅是狭隘的地域保护,而且也是违反上位法的。
第四,缴费标准问题。
深圳本地立法将企业缴费标准提高到13%,提高的原因是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时要转走12%,不得不佩服深圳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精明,但深圳实行了多年的农民工退保制度,几百万农民工转走的仅是个人账户的款项,留给深圳的是企业缴纳的部分,这个数字构成了深圳养老保险基金中相当可观的一部分,政府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可以赚不可以赔。
既然作为一个社会保险制度,法律又明确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之一有财政补贴,但事实上,深圳的养老保险基金是稳赚不贴的。
第五,保险基金的监督问题。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两种监督形式,一是人大的监督。人大可以听取和审议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执法检查等,行使监督职权。但深圳立法仅规定了人大只可以听报告,至于其他权力没有规定,严重缩小了人大的监督范围和手段。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第二种监督形式是社会监督,由非政府人士组成监督委员会,可以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可以对问题提出建议、可以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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