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深圳立法却规定政府代表可以加入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只要不超过四分之一就可以了,由政府代表组成的监督不是真正的社会监督,这样的规定违反了上位法,也是违反社会监督本意的。
另外,深圳立法对监督委员会的审计权力、公开权力、建议权力、提出处理意见权力都没有规定,让社会监督有其名无其实。
养老保险基金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保命钱”,所有权、使用权应该归缴纳主体,但主体既不知道钱是如何花的,也无权决定钱应该怎么花,实施社会监督是正当的行使权利,立法应给予充分的保障。
第六,养老保险的管理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但深圳立法只是规定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排除了其他有关部门的权力。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工会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并进行监督,这是在总则中加以规定的,相对于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深圳立法只是在分则中将工会仅仅作为监督委员会的一个成员,严重架空了工会的权力。
第七,关于信息告知和公开问题。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向劳动者告知缴费情况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社保机构的义务。但深圳立法只是规定了用人单位的通知义务,而没有规定自己的责任,这种做法逃避了法定义务。
另外,作为公民缴纳了养老保险,就应该对社会保险基金运用的详细情况有权了解,但每年社保机构向社会公布的都是一些粗得不能再粗的大概数字,既然立法规定要公开,就应该明确规定如何公开,在哪里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这些都应在立法中详细规定,保障缴费人的权利。
养老保险制度事关每一个深圳人的退休保障,是真正的民生立法,但深圳立法却有大量授权政府立法的条款,扩大了政府的权力。
有些条文过于霸道,如一旦在退休前被保险人没有核对出错误,就永远不能修改,这种条款实在是太不人性化了。既然是事关公民的养老保险金,就应该清晰明了,但深圳立法使专业人士都难以计算出自己能拿多少养老保险金,更何况是普通的公民?
深圳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提出要让人民更加幸福、社会更加和谐,在社会保险制度上更有条件实现民生幸福,但建设法治城市的专业业务部门公布的草案不仅没有遵循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特区立法理念,还有大量违反上位法法意的条文,这无论如何是与深圳的城市地位、城市定位不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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