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劳动力按照征地时的实际年龄,对照《征地劳动力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标准及相对应的缴费年限表》(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表》)(见附件1)按照与本人年龄相对应的缴费档次标准一次性缴费。今后续保年度的缴费基数,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为准。
被征地养老人员一次性缴费15周年,缴费金额为20610元(含村集体、区财政补贴部分),不再续缴。
被征地待养老人员,一次性缴费15周年,缴费20610元后,可由本人全额继续按正常缴费基数、比例、时间不间断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被征地劳动力在城镇就业后,应按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前后个人帐户及与一次性缴费年龄段相对应的缴费额可以累计合并计算。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允许个人按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待遇计发:被征地养老人员,可从参保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285元;被征地待养老人员,一次性缴费15周年后,不再继续缴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可领取养老金285元;由个人不中断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赣府发[1999]14号文计发养老金。
被征地劳动力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其缴费情况计发待遇:(1)缴费累计不足15周年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2)一直按正常缴费基数、比例、时间累计缴费15周年以上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本缴费年度计发月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以南昌市200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起点,往后顺延。退休人员的月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被征地养老人员参保后,由村集体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洪劳社养字[2004]4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缴纳代管服务费(600元/人)。被征地劳动力、被征地待养老人员在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时,代管服务费自行承担。
已退休的被征地农民每年必须至少接受一次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生存状况调查,并按规定报到,否则停发养老金。
被征地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村委会应在30天内携有效证明告知区社保经办机构,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对冒领养老金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帐户管理: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即公民身份证号码,从被征地农民参保之日起,为每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的具体记帐内容:(1)个人缴费比例的8%全额记入;(2)村集体缴费比例的10%划转记入3%.上述两项合计为缴费基数的11%.缴费基数的9%纳入统筹管理,个人帐户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基金予以弥补。统筹基金支出发生困难时,由财政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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